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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城1900多老旧小区今年物业服务全覆盖

发表于2018-05-17

昨日上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武汉各区的6名业主代表、3名业委会代表、3名物业服务企业代表、2名开发建设单位代表、2名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代表、4名法律职业人员和专家代表参加听证,并积极陈述了各自观点。

人防车位租金该如何确定

《条例》草案第51条规定,物业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听证代表唐晓旻表示,希望《条例》对物业区域车库、车位进行更全面的规定,例如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地下车位,尤其是人防车位,相关物业管理条例一直没有对其租赁价格及调整事宜进行规定。他建议,增加地下人防车位租赁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制定并调整价格的条款。

充实物业费市场调节价内容

《条例》草案第40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条例》草案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指导价标准应当适时调整。

听证代表周静雯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关于政府指导价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情况定期公布,因此执行政府指导价适时调整比较合理。但草案中市场调节价没有更多描述,因此这块存在部分缺失,应当予以完善。

关于政府指导价,多名听证陈述人建议有关部门规定一个较为合理的调整年限,比如三年或五年进行一次调整。来自东西湖常青花园的业主代表曹云生表示,赞成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还建议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和物业管理成本的变化因素提出调整指导价的具体时间。

公共区域收益该如何监管

《条例》草案第23条规定,物业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业主大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

听证代表周静雯表示,随着小区规模不断扩大,公共收益有的小区多达上百万元甚至更多,因此引发了非常多的纠纷,包括业主和业委会之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此这么大一块资金有必要从法律手段上对它进行约束和管理。

听证代表顾玉兰表示,草案有关公共收益权属的表述过于粗,也过于泛,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规定忽视了物业的成本,应扣除物业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这样物业才有积极性,在资金管理方式上可增加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模式。再者,须明确公共收益使用范围,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资金应该用于小区不够动用维修资金的项目上,有利于合理合法地使用该资金。至于资金的监管,聘请第三方机构来审计是很有必要的。

听证代表张毅表示,现实中有少数业委会组成人员动机不纯,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见广大业主不积极参与、不关注小区公共事务,利用手中的权力暗箱操作侵占公共收益,加上公共收益使用的范围广,单笔金额不大,也难以发现,因此监管制度应该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最后,武汉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在陈述中表示,今年,武汉市将对过去没有物业管理或者管理不到位的1900多个老旧小区实行物业服务全覆盖。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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